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时许,家住会宁县**镇**村**社的王某某在其家玉米地里干活时,因琐事无故辱骂同社的杨某某夫妻,后杨某某持铁锨来到王某某家玉米地附近和王某某互骂,在互骂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锨、膝盖等在王某某的右部肋骨处、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经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彩兰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照片;
2.被告人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会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会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王某某音像资料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维军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