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在天水市麦积区中中滩镇刘阳村杨岘自然村的漆某某家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漆某某在聊天中发生矛盾,被告人杨某某先用木椅击打被害人漆某某的头肩处,后在漆某某摔倒在自家院门口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又用漆某某家的挂锁及院外的砖头、瓦片击打漆某某头面部,将漆某某打伤。
2020年3月24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20]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漆某某头皮裂伤、口唇粘膜裂伤、右耳廓裂伤、右颈项部裂伤均属轻微伤,漆某某右侧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漆某某双侧额叶脑挫伤属轻伤一级,漆某某面部裂伤愈合瘢痕累计长12.7cm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中滩派出所投案自首,于2020年4月9日与被害人漆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歌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3.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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