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4********,汉族,文盲,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怀疑自家地里玉米杆被魏某某所烧,在经过魏某某家地里质问时,与正在地里干农活的魏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杨某某家四人与魏某某家三人相互撕打(其他参与撕打人员侦查机关已做行政处罚)。在被告人杨某某与魏某某撕打中,魏某某用左手揪住杨某某的右耳朵,杨某某用右手掰拧魏某某的左手指,致魏某某的左手小指骨折。被害人魏某某于当晚在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11日,经甘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强
检察官助理:赵娇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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