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男,1967年1月30日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701300037352626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富路73号402室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室,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262号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1999年6月1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4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骑车到位于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181号漳平市桂林街道**村**号女友林秀芳林某某的家中,看见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在林秀芳林某某家,因怀疑其与林秀芳林某某有暧昧关系,遂起醋意,且发生争执,后随手拿起林秀芳林某某家中一楼厨房刀架上的菜刀砍伤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致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左侧额头及左手手掌多处受伤。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日,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至漳平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漳平市公安局桂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林秀芳林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洪兵王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少明杨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262号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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