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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22时许,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方门外路边的临时夜市上,在夜市经营小吃摊位的吴某某与相邻摊位摊主张某某等人因摆摊事宜发生口角,吴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与相邻摊位摊主发生抓扯,张某某在抓扯中被推倒。尔后,张某某的丈夫黄某某电话通知了代某某(另案处理)来现场,代某某与其一起就餐的刘某某、甘某某、黄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一起乘车到达现场;吴某某打电话将其母被推倒一事告知其兄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遂和在同一工地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乘坐同一车辆到达现场。吴某某到现场到后,气势汹汹地质问代某某等人是谁将其母亲推倒,并与代某某等人发生抓扯,杨某某发现吴某某与对方人员抓扯、打斗,遂上前推打对方的人员。在打斗过程中,杨某某逃离围打人群,在距围打现场10余米的摊位上找到一把小刀,又持刀折返回围打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杨某某手持小刀乱刺,致刘某某外伤性小肠穿孔等伤,代某某右手肘、左臀、左小腿皮肤裂伤。见刺伤人后,杨某某将刀丢弃,甘某某、黄某某等人追上杨某某搜刀并对其进行殴打,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尔后,民警当场挡获杨某某,因见杨某某有伤,遂让其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系重伤二级。

2019年3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到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受调查,杨某某未如实供述。2019年11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到该局接受讯问,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等人赔偿刘某某现金人民币85000元,赔偿代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杨某某,刘某某表示不追究杨某某的责任;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蔓

                            检察官助理:杨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因病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88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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