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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KTV**楼寝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KTV**楼寝室,与同事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杨某某用手将陈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某从地上站起后便打了杨某某头部一拳,接着杨某某又打了陈某某面部几拳,致使陈某某鼻部受伤。后陈某某报警,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补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 年8 月 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72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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