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55********,汉族,文盲,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坝周某某茶馆门口遇见被害人秦某某,秦某某因之前杨某某在牌桌上抓了其20元钱的事情找杨某某理论,两人进而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用手将秦某某推倒在地,致秦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病历、诊断证明;
2.证人雷某甲、雷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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