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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1********,大专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5日18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挚信樱花园小区保安值班室内,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同为**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撕打,杨某某用拳头击打肖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结论;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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