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90********,藏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治多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30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接到被害人朋某某打来的电话约在治多县城**十字路口边相见,被告人杨某某答应后带着儿子和朋友荣某某与被害人朋某某见面,两人在治多县**十字路口相遇,被告人杨某某坐上被害人朋某某的车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朋某某驾车携被告人杨某某到了**园附近,两人下车并互相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连续捅被害人朋某某多次,致被害人朋某某造成轻伤二级。于2018年8月10日由治多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子一把;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青海省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指认笔录1份;现场指认照片3张 ;现场辨认笔录1张;现场辨认照片4张;现场刑事摄影照片9张;被害人伤情照7张;物证照片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多次捅伤被害人朋某某,侵犯他人权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南拉毛
书记员:伊西卓玛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刀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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