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20号,货车司机。2020年2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和武某某在***园区内的**路口**卡口上班时,涂某某骑摩托车载着彭某某返回村中,途经*卡口,涂某某想要打开岗亭栏杆从栏杆处骑车通过,杨某就不同意,叫涂某某从栏杆旁空出的通道通过,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在这过程中杨某用手将涂某某推倒在地,导致涂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涂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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