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乡**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杨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侧肋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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