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麒麟区**路**KTV门口的人行道边,因纠纷与郑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郑某某杀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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