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邻居余某某养的鸡将其家门弄脏,与余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从自家墙边拿起一根黑色铁质棒球棍将余某某头部打伤。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铁质棒球棍一只等物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要求书等书证;3.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 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团风正昂[2020]临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法定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波
检察官助理:瞿晓敏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7134****,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联系方式:139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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