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2号南医大二附院东门口,因被害人卞某某未牵狗绳而与其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在双方被周边群众拉开后,卞某某遂离开冲突现场并继续沿中山北路行走。随后,杨某某在卞某某行至中山北路264号远洋烤鸡店门口时追上对方,并对卞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卞某某面部等部位进行殴打。杨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卞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等,经鉴定,卞某某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9日,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写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门诊病例等;

2.证人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9203****;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