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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口**门防疫卡口处,因问路与村口保安员田某某(男,63岁)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将田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田某某本次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讯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说明、照片、保安服务合同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红雷

检察官助理:王睿哲

2020年8月13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0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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