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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晚,在保定市徐水区**工地,因晚间施工照明问题,被告人杨某某与同在该工地内施工的付某某发生纠纷,杨某某将付某某打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9日,经调解,杨某某赔偿付某某2.6万元,得到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金耀

检察官助理:尹建峰 李悦彤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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