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经开区**公司员工。被害人张某乙系**大学**分校学生,现在**公司实习。2020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的朋友杨某甲追求张某乙的女同学吴某某失败,杨某甲、杨某某两人遂在QQ上谩骂吴某某,张某乙因此事与杨某甲、杨某某在QQ上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在内江市经开区**厂区**宿舍楼外解决此事。张某乙遂纠集张某甲、谢某某等人在**宿舍楼等杨某甲、杨某某。杨某甲、杨某某发现张某乙方人多,害怕吃亏,遂回到两人位于**宿舍楼*楼**号的寝室,后张某乙等人在杨某甲寝室找到杨某甲、杨某某两人,双方发生抓扯,而后双方约在宿舍楼外解决此事,双方人员行至**宿舍楼后面的通道内时,杨某某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张某乙用手抓抢杨某某的手机,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在二人相互扭打的过程中杨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片将张某乙的颈部、腹部、大腿部划伤。此后张某乙发现杨某某有刀,就喊“出血了,有刀”,叫周围的人不要过来,二人遂脱离接触。随即张某乙的同学对杨某某进行追击,在杨某某、杨某甲向厂门的警车跑去时被警察控制。经鉴定,张某乙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照片、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未成年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美工刀片划伤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页。
3.被害人张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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