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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泽园*号楼*门**号,酒后滋事,持酒瓶砸伤被害人程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经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救护车费用单、急救费用明细单、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付款记录、支付宝花呗支付记录、和解协议、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健康宝截图、轨迹信息查询、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公示信息报告;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耿  欣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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