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路**号**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14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乡**号一饭馆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某(男,53岁,安徽省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口唇粘膜损伤、双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分别符合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2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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