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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9的道奇酷威牌汽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桥东南角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男,39岁)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刘某某抓住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的左前门阻止其离开,被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拖拽数十米后,摔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某左胸部损伤,左第8、9肋骨骨折,右肘、右膝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刘某某伤情照片等;2.书证:北京市海淀**院诊断证明书等;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木子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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