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2********,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许,在淄博市周村区**镇**村村委附近,被告人杨某某因停放车辆影响施工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其扭伤刘某某右手,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在**村村委院内与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发生厮打,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锨击打李某甲头部,用砖块击打李某乙头部,致二人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之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96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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