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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7〕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1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9日11时30分,在周至县辛家寨上高村村委会西边空地,被告人杨某某及家人因宅基地纠纷与同村村民侣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杨某某用砖块将侣某某头部打伤,后侣某某被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30日,经陕西陌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侣某某受外力致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7月2日,经陕西新安司法中心鉴定,侣某某外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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