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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65******** ,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现住址:大邑县**镇**道**号**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家母白某某,在大邑县**镇**道**号**小区**期**栋**单元进出口处,与同住一栋楼的被害人任某某因丢弃垃圾问题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对骂。被告人杨某某为帮助白某某,上前与任某某发生口角后,随即用右手拳头击打任某某脸部鼻子部位,致任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任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翔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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