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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2015年7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6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因琐事与村民王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用右拳打在王某某鼻子上,导致王某某鼻背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线性骨折。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8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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