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六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3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和扬某乙发生争吵并将其打伤。经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份年龄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的情况, 2、证人杨某甲、杨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殴打他人的情况,3、被害人陈诉自己被殴打的情况,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自己殴打被害人的情况,5、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伤情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风闯
何献伟
2020年4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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