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2003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晚,在本市天桥区凤凰山******,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朱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某用拳、脚殴打朱某某,致朱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右侧第9、10前肋骨骨折,第三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右眼眶周淤青,枕部局部头皮软组织肿胀明显,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某亲属代为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朱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技术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辛某某、聂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辛某某、朱某某对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