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6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大官庄村村委会办公室门前东西公路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乙对杨某某进行了劝阻时引起杨某某不满,杨某某使用镀锌圆管击打刘某乙左臂。经鉴定,刘某乙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勘验笔录,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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