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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5时40分许,在莱州市**镇**有限公司分割车间内,被告人杨某某因栾某某将杨某某放好塑料袋的铁盘子推给别人使用而和栾某某发生争吵,二人互相用拳头朝对方击打,被告人杨某某将栾某某鼻子打伤。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栾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及左侧鼻骨骨折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试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国评萍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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