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上午9时许,在巨鹿县城建设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处,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岳父马某某发生争执,后其将马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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