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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3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连州****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唐某某(已判决)、邓某某(另处理)去到本区沙湾镇渡头龙岐幼儿园门口附近,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苏某某的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在广东省连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珊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唐某某、邓某某已共同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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