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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市**区**镇**区**巷**号**户,现住地为广东省**市**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州市**区**路**号**房因故与同住该房间的被害人谢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继而打斗,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谢某某的鼻子部位殴打致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收款收据、刑事赔偿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6、伤情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航

202091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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