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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白家务乡**村**号。 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乐晟广场东门停车场入口处北面的一烤串店门口,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后使用槁把棍将李某某左侧肋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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