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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现住延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延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延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1时20分许,在延吉市**街**楼下门前,因其朋友刘某甲和刘某乙因先前玩红包游戏欠债问题现场协商中,杨某某与在场的文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和文某某相互殴打对方,致使文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文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3日、14日,杨某某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文某某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朋友圈截图、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声明、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

2、辨认笔录;

3、证人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乙、胡某某、刘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检察官助理:张航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所有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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