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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云波,执业证号151012019********,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到其前女友王某某位于本市武侯区**楼**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发现王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同居一室,且王某某衣衫不整。杨某某遂认为王、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便用屋内的盆栽底座、椅子、菜刀刀背等物品殴打饶某某,导致饶某某体表多处受伤。21时许,杨某某与陈某某带着被害人到楼下准备打车前往郫县时,饶某某趁机跑到旁边的茶楼里,周围群众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杨某某挡获。经鉴定:饶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打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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