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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4********,藏族,中专,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香嘎****-**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朋友家中喝酒,喝至14日凌晨0时许,三人一起回到杨某某与王某某在本市蔡公堂乡**村租住的房间内继续喝酒。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因被害人何某某未归还其哥哥人民币1000元之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将二人劝开后先行睡下,何某某与杨某某继续在房间内喝酒聊天。期间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相互撕扯推搡到房间门口时,被告人杨某某从房间内的桌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向被害人何某某胸腹部位置捅了一刀,王某某听到争吵声激烈便下床走出房间,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倒在地上,胸腹部、门口、地上都是血迹,被告人杨某某手上握着刀子。王某某便将杨某某拉进房间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某请求房东斯某某开车将被害人何某某送至拉萨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在医院被民警当场抓获,抓获过程中未抗拒抓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何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单刃类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水果刀捅伤被害人何某某,导致被害人何某某心脏破裂死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医院等待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杨某某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何某某,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欧珠

书记员:次旦央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光盘四张、换押证一套、一证通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法律援助函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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