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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凉州区**镇**村**组的道路上与本村**组村民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聂某某用头在杨某某的胸部顶了一下,并用拳头击打在杨某某的额部,杨某某用左手携带的手电钻砸在了聂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聂某某当场倒地,头部和鼻部受伤并住院治疗。

2020年3月6日,被害人聂某某经**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鼻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杨某某赔偿聂某某医疗等费用3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聂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书;7.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财物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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