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民乐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带其母亲周某某、表妹王某某、表妹马某某和妹夫张某某等人在公园游玩。杨某某等人划船上岸后坐在啤酒摊的桌椅上休息,被害人冶某某看到后,以其坐在自己经营的啤酒摊不消费为由让其离开,为此杨某某与冶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冶某某撕扯住杨某某的衣服,周某某在二人中间拦挡,冶某某在周某某的胸部捣打了一拳。杨某某见状在冶某某的脸部捣打了几拳,致其鼻子流血。在场人员将二人拦挡开,杨某某等人准备离开,冶某某顺手拿着啤酒瓶追上去和杨某某撕扯,周某某上前拦挡时,冶某某又在周某某的胸口捣了一拳,周某某倒在地上,杨某某看到周某某倒地后,在冶某某身上捣打,后冶某某倒地。

2019年9月12日,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某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冶某某残疾证复印件;

2.证人任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婧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