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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系湖北省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开始与叶某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至2020年年初,两人因男女感情纠纷发生矛盾。2020年3月29日晚上21时,杨某某来到叶某某居住的**酒店六楼员工宿舍发现叶某某与丈夫即被害人陈某某收拾行李准备回湖南老家,杨某某到**酒店前台处拿了一把长约十公分的水果刀藏放在身上,再次回到酒店员工宿舍六楼楼梯口处将准备离开的叶某某拦住,陈某某见状便上前推打杨某某,杨某某被推打后便与陈某某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杨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水果刀捅伤陈某某的肚子及划伤其脖子,事后陈某某被杨某某及叶某某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损伤致左颈部创口及腹壁穿透创口形成,腹腔内积血及血凝块,大网膜血管断裂出血伴血肿形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日,杨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刑事照片、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6月9日

附项: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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