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刘某某琼某甲汕头市金平区**伯公庙附近**堤上跳舞,随后双方发因口角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杨某甲动手打了被害人刘某某一巴掌致被害人刘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琼某乙腕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口材料,到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邹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检察官助理:周厚华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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