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2020年1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认为**镇**村村委会清理街道时,未将自家门前清理干净,便找到铲车司机,要求将门口清理干净并辱骂村干部,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铲车钥匙拿走并带回家中。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某某得知该情况后到杨某某家解决此事,与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争执,被被告人杨某某打伤。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8日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在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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