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村**号,务农。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定州市公安局2017年8月2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9年3月1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同日被告人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无法联系到被害人,2020年3月月19日委托侦查机关设法代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某某等人在曲港高速公路土方施工中经过定州市**村,因碾压、占用该村部分村民土地问题引起村民拦截施工车辆。2017年6月21日,于某某等人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杨某甲(另案)电话联系商谈部分村民拦截施工车辆事宜,杨某甲同意。当日晚8时左右,被害人马某某与于某某及王某某、南某某、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7人乘坐两辆车来到杨某甲家,于某某和李某甲进入杨某甲家中,其他人在杨某甲家门口的车上等候。因未能谈拢,杨某甲与于某某、李某甲发生了争吵,于某某、李某甲被杨某甲和其子杨某乙推搡出房间到院子中,闻讯,被告人杨某某与杨某丙、杨某丁(二人均另案)等人从邻居杨某戊家赶到,一同往院外推搡于某某、李某甲,期间杨某乙离开,此时被害人马某某等四人持械或空手也跑向杨某甲家,接着杨某乙拿着一把铁锹和一根棍样东西返回,被告人杨某某从杨某乙手中拿过铁锹,随后双方在杨某甲家院子门口吵骂、对峙,进而发生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锹拍打被害人马某某的头部,被害人倒地。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某甲妻子张某某代表本方与被害人马某某等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李某丙、南某某、白某某、杨某戊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马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璟
检察官助理:荆延青
2020年6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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