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沧州**艺术团工作人员。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电动摩托车在沧州市****区14号楼前,因刹车声音过大,与带孩子在此经过的王某某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左眼外伤、左侧眶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杜某某、孙某某、陈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8.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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