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邢台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出租车冀EZ****,从邢台市信都区**路**小区东门拉载乘客崔某某到**路**小区西门后,因车费问题与崔某某发生争执,将崔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面部创、双眼软组织损伤及唇粘膜损伤均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电话1528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