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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5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卢氏县**镇**村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前妻侯某某发生纠纷,用拳头朝侯某某脸部进行殴打,并持圆形塑料凳子朝侯某某身上进行击打,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侯某某从房间内拖拽至客厅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朝侯某某身上、脸部进行殴打,期间,杨某某又将侯某某拖拽至厨房拿菜刀进行吓唬直至侯某某妥协后停止殴打行为,致侯某某面部、腿部等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镇***村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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