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晚,王某某(已判决)和被害人陈某某因为经济纠纷,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并约架。王某某喊上杨某某为其帮忙。2017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到王某某位于新安县**镇**村**小区**号楼楼下后,王某某手持擀面杖、杨某某手持菜刀下楼将陈某某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砍伤他人,造成他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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