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0时45分许,在泗洪县**街道**小区**超市内,被害人丁某某在购物付款时插队,引发被告人杨某某不满,继而双方争吵,互相辱骂、厮打,被人劝开。后在该超市外台阶处,双方仍争吵对骂,被害人丁某某先将一塑料袋菜砸向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上前推拽被害人丁某某致其倒地。后被告人杨某某跪压在被害人丁某某身上对其殴打,持续约8分钟,致被害人丁某某右侧第2-8肋骨、左侧第2-6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期间,被害人丁某某亦脚踢、撕拽被告人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医药费1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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