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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间,于2019年12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遽某某两人在龙游县**街道**村**号因打麻将“叫财神”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遽某某按在麻将桌上、推倒在木沙发上,致使被害人遽某某肋骨骨折、椎体骨折。2019年9月28日经龙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遽某某L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达轻伤二级;右侧第4-6和左侧第3-7前肋骨骨折,伤情达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亲属赔付了被害人遽某某二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邱某某、袁某某、应某某、金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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