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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容某某在宿舍喝酒,二人酒后发生争吵,容某某就叫杨某某到宿舍外面打架,杨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款瓷碎片后跟着容某某走出去。到宿舍外面后,容某某先打了杨某某右脸一拳,后被旁边的人拉开,杨某某就对容某某说:“你再打我,我就捅你。”接着,容某某又打了杨某某胸部一拳,杨某某就用手里的瓷碎片将容某某的右手臂划伤(经鉴定,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容某某被打伤后报警,民警随后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碎片一块;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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