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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坊**门**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6时许,在经过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交通学院门口路段时,因故与被害人骆某某发生口角及冲突,后将骆某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致骆某某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 2、骆某某的门诊病历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99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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