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5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大门口与邻居王某甲家因扫雪之事两家发生争执并相互对骂,继而杨某某与王某甲之父王某乙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杨某某胸部被王某乙抓伤,眼部被王某甲用拳头打伤,杨某某从王某甲家大门口柴堆里拿根木棒,将王某甲左侧肩膀打了一木棒,致王某甲受伤,经礼县中医医院、礼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王某甲左侧锁骨骨折。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其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玮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34页。

3.涉案工具(木棒)一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